石家庄铁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铁大国资〔2020〕2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函〔2020〕34 号)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铁大国资〔2020〕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接受捐赠、无偿调拨转入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一)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价在500-1000元,单批不少于10件的设备;
2.单批次购置超过1000元的家具、用具、装具。
(二)无法分清房屋及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购置的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将该软件和所属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用途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简易房、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是指学校办公和事务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因业务需要购置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档案是指在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里长期存放的图书、资料、档案。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基础上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以上三种都无法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销账,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学校处置批复调整有关账目。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装具四类固定资产。
图书、档案;动植物;文物和陈列品;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一)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二)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产配置、验收登记、核算入账、使用保管、变动移交、维修维护、调剂共享、回收处置、清查盘点、权属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固定资产存量、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完成后,学校资产使用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和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自建固定资产根据《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办理移交、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
(一)固定资产卡片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二)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三)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卡相符。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和固定资产分类总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设置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实物账),每月国资处和财务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二)各院系(部、处、所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账,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每年和国资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其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移交是指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单位之间的调拨、单位分设及合并、教职工退休或离职等需要办理的交接手续。
(一)固定资产需要移交时,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督促、指导、配合资产领用人及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更新固定资产相关登记管理信息;
(二)资产领用人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发生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逐步建立内部调剂共享,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省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省和学校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11月30日作为盘点基准日,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账实相符。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并编制《石家庄铁道大学固定资产盘点表》(详见附表2),报国资处备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学校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特种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发生变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设置具体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固定资产管理由二级单位使用人负直接责任,二级单位分管领导负主体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石铁大校国资〔2013〕194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