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
2.新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各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3.小型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需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其资产管理员登陆资产管理系统填报“石家庄铁道大学设备维修申请”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报修的小型仪器设备审核后,同意维修的费用从学校年度预算仪器设备维修费中支出。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成批同类设备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资产管理员登陆资产管理系统填报“石家庄铁道大学设备维修申请”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三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设备使用单位联系厂家或其他技术水平高的维修单位来我校维修,学校应该和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维修费用由国资处申请专项维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