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铁大国资〔2020〕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学校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9〕110号)、《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的资产;
(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其管理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评价考核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科技处、财务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校办产业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图书馆、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工作;
(四)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类由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专项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和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接受学校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其归口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归口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土地、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负责学校设备、家具、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及计算机软件类无形资产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并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其他归口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学校新(改、扩)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登记手续,负责学校公用房产、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管理;
(六)校办产业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平台的职能,负责保留企业的统一管理。通过股权运作、培育孵化、价值管理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升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报刊及文献信息资源管理;
(八)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植物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所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主要职责是:
(一)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设定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申报、验收入账、使用保管、变动调拨、维修维护、清查盘点、处置申请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工作;
(三)向学校归口职能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报送的国有资产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配置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没有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为了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配置资产,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确需购置的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归口职能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录入资产信息系统等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自建资产依据《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二)房屋、土地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三)专利技术、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四)对学校拥有的文物陈列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学校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实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相互制约的使用管理流程,设置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领用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办理手续,并在资产明细分类账中全面反映学校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确保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发生因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资产安全收回。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探索并建立学校间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学校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外投资,有银行贷款的学校,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学校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19〕1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国有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按《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规定提交材料,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大额投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
(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规定提交材料,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出租出借事项及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省教育厅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含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作价投资,不需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与承租人应签订《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见《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附件。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转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对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进行合理计价,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学校权益。
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以外,资产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组织论证、鉴定和审核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或报批手续。资产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报批手续,不得处置。资产报废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占有、使用土地、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省教育厅审批,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校审批、按程序自行处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已达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四)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不需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归口职能部门加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批准方式和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在资产移交前申请资产处置的二级单位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
经批准后允许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本校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既方便规范操作,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由省教育厅审核报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三十六条 高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按权限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要对其安全完整负责,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
(一)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业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使用费、占用费等收入;
(三)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学校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学校出租出借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三)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学校使用;
(四)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安排学校使用。
第七章 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物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核实是指根据国家资产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校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等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批复。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损失的核销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公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报告是指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的反映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做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二级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并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学校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的,或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高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实施特殊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窃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铁大国资〔201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