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铁大国资〔2019〕2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完成,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隶属学校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实验室服务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个人防护安全、实验室技术安全以及水电气、消防、保密和实验室内务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学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国资、教务和科技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安全工作处(以下简称安全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主任由分管国资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资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项目指导老师是所指导实验项目的直接负责人。

第七条 安全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监督与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实验室消防、技防方面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消防设施及设备进行合理配置,对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管;

(三)负责受理二级单位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购置申请的审批、报批的入口管理;

(四)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国资处是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代表学校定期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并组织指导其定期与所属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牵头组织做好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等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参与全校性安全检查,并形成“闭环管理”;

(五)协调组织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教务处是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部门,协助做好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1.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教学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负责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3.协助组织学生安全教育考试,将安全教育有关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4.协助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二)科技处是科研实验室的建设规划部门,协助做好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1.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负责对科研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

3.协助做好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明确1-2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并在国资处进行备案;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准入和实验项目审核制度;

(四)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实验过程管理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五)负责对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实验室特种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

(七)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实验室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形成“闭环管理”;

(八)完成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三章 准入制度与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准入机制,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实验操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实验项目审核监管机制,尤其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未经审核的实验项目不得进入实验过程。

第十三条 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宣讲普及安全常识和环境保护知识,强化师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师生安全技能。

第四章 个人防护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人员登记制度,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室内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劳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

第十六条 实验室进行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危险性实验操作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范措施,实行双人操作。学生进行危险源危险性实验操作时,必须由指导老师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的使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格按规章操作,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发生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等伤害事故。

第五章 技术安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学校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加强管制类化学品日常管理,实行双人管理及管制类化学品出入库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危险废弃物等环境保护的安全管理

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和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学校根据“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国资处协调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应将有害物质和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一并列入工程施工计划中,统筹规划设计;在使用时,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将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第二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密封放射源物质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学校涉及辐射安全实验室按照国家法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涉及辐射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专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管人员要建立与完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1.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

2.对精密仪器、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3.对于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转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4.对服役时间已到报废年限的设备、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5.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按规定存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携出或外借;

6.对于自行研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仪器设备。学校特种设备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在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5.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六章 水电气、消防和保密安全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线路。

(二)实验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将涉及到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管理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报学校安全处备案。

(二)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实验室工作人员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及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

(三)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要留有足够的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四条 保密安全管理

二级单位应定期清查所属实验室是否承担涉密科研项目,合理制定密级,并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一)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二)严格控制对外开放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外来人员参观保密项目实验室,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井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内务、防盗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每个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门口放置安全责任人信息牌,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酒、用餐。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安排2人以上操作,提前提出申请,由实验项目指导老师和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门窗,防止被盗,实验室值班人员负责落实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及时清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条 国资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

第三十一条 国资处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检查台账,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每月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并于次月1日前向国资处和安全处提交月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国资处和安全处请求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国资处报请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二级单位承担。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逐级报告,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责任不清的,将追究实验室直接责任人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铁大安〔2019〕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