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铁大国资〔2024〕10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若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与备案。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认定结果配套相应管理、监督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并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全面监督与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及日常管理指导工作,保障教学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及日常管理指导工作,确保科研实验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九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履职情况,对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国资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参照《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参照《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十四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国资处备案,学校管理机构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国资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教学实验项目、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学院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四方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1.实验室安全分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