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铁大国资〔2023〕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高效利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铁大国资〔20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原值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功能比较齐全、运行良好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性能指标达到国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通用性较强的设备也适用本办法。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种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对校内外开放使用,发挥其最大使用价值,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合理配置、定位准确、开放高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学校和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两级管理。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资、财务、教务和科技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及有关学院(系)负责人组成。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研究审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管理办法,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议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并完善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规章制度,统筹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入账、结算、上缴等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等。
第九条 科技处、教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成效统计与审核等。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流程的审计监督等。
第十一条 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设、运行和管理。组长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或科研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领导、学术专家、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实体平台建设,做好本单位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二)对本单位计划加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进行运行成本核算,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
(三)定期保养、检定或校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收集设备预约情况、使用情况、维修维护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和成果统计等数据信息;
(四)按年度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等。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的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鼓励各单位将原值在10万元(含)-30万元、可多学科共用的基础通用设备或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对拟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须按照共享平台的规范,认真填报设备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以及管理(实验)人员联系方式等开放信息,完成共享平台的设备注册登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预约制,用户需按照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求提前预约申请,预约时需说明自备实验用品情况,以及实验运行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用户的预约信息,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用户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学校及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用户因特殊情况需中止预约服务的,应提前通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测试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应由用户负责。
第十七条 用户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组织的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仪器设备。未通过培训或考核不可使用仪器设备,应委托具备仪器设备操作资格的人员进行测试,受委托测试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并按保密规定做好测试数据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中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变更、减免服务费用或以任何形式私下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测试申请。
第十九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避免对仪器设备造成磨损或损毁。若因用户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者出现任何故障,所产生的维修、更换零部件费用由用户承担,学校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费用;若造成永久性损毁而无法补偿的,用户应负责赔偿,具体赔偿方案由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及用户、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在参考国家标准、同行业标准基础上,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的材料消耗、设备维护、能源消耗、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经本单位开放共享工作小组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决议提交学校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讨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并向校内外公示。其中校内使用费按公示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支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一管理,定期结算和分配。财务处负责为每个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设立专用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在首次实施收费时,到财务处办理开户手续。各单位须对本单位的有偿服务收费负责,并为每台设备设立服务收费明细台账。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相关设备日常运行费。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所产生的开放共享服务总收入的80%由本单位管理使用,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所需耗材、日常管理、维护维修、新功能开发、培训、人员等费用;1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用于水、电、气、暖、房屋占用等大型仪器设备的条件运行补贴费用;10%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使用,用于开放共享平台的更新升级、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本校因开展教学工作需要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不收取使用费。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有关规定,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单位的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机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机时低、专管共享差、维护不到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将暂缓或减少后续大型仪器设备经费投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石家庄铁道大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石铁大校国资〔2010〕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