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铁大国资〔202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石家庄铁道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是指在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原则如下: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单位按照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职责,分级负责,相互协作。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快速反应,正确应对,防止事态升级或蔓延扩大。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单位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健全事故预案及演练,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
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按《石家庄铁道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条目执行。
第六条 安全工作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日常指导督促各学院(系、所、中心)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与安全工作处共同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室类型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与领导小组的联系,及时迅速报告信息。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迅速向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情况。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必须同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迅速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实行安全准入考核,确保安全。
第三章 事件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二级单位应定期评估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四)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应急报告
(一)安全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是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安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紧急时,责任人还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求救。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2.安全事故的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指挥实施救援及事故处置。
1.首先保证人员安全,立即组织指挥现场人员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
2.封锁并保护现场,尽可能移除危险源,保证现场环境安全,等待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3.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相关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拨打110,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拔打120请求救援,并第一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二)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抢救伤病员,积极有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解救受困人员。
(三)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无法控制,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报警。在消防队伍到达现场后,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三)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其所在的位置。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二)若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废弃物泄漏,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迅速疏散无关人员,隔离泄漏污染区。如果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事件区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烟火、设置警戒线,并及时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尽可能通过关闭阀门、停止试验、堵漏、吸附等方法控制泄漏源。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在专家、技术人员指导下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件蔓延,不具备处置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三)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并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七条 实验室触电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者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跳停止时应立即施行心肺复苏,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起重机、气体钢瓶)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紧急自救,防止事态发展,并按信息报告流程上报学校领导小组。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及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抢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四)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环境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实验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发生射线误照或照射剂量超标事故,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组织封锁现场;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送到指定医疗机构救治;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放射性突发事故扩大的隐患。并立即向本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二)若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调查。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相关预案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通信保障。当发生实验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物资保障。各单位应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处置实验室突发事故的物资充足,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保障。学校把应急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所需经费。
第二十四条 人员保障。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处置工作。应急队伍应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人员组成,以保证应急队伍的健全和稳定。
第二十五条 培训演练保障。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实验室应急处置工作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六章 应急响应的终止与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次生和衍生危害被排除时,由领导小组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指示,积极进行善后处理,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尽快使教学、科研、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后,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引以为鉴。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及重要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因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故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内各项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学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