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铁大国资〔202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管理,包括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处置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其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等。
第六条 安全工作处作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工作。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处置安全实施监督指导。
(三)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负责起草危险化学品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化学品的采购审批工作。
(三)负责协调组织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保管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牵头组织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教育培训工作。
(六)与安全工作处共同做好实验室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教务处负责建立完备的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教学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等。
(二)科技处负责建立完备的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科研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及安排,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监管工作。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指定两名或以上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四)负责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对实验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工作,落实准入制度,组织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验室负责人、教学实验负责人和科研实验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二)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落实准入制度,开展应急演练,落实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
(三)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及处置等管理,建立和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动态台账,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盘点,清理废旧试剂,保持实验室环境安全及卫生。
(四)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相关具体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爆炸化学品)必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按核准的数量采购,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相关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化学品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审批,依规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应按需购买,不得在实验室大量囤积,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私自购买,或从无销售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变相购买。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委托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运输前需办理相关许可,运输时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
第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人员进出须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化学实验废弃物中转站须有通风、隔热、避光、防盗、防爆、防静电、泄露报警、应急喷淋、安全警示标识等技防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专人管理;危险品仓库的试剂不混放,整箱试剂的叠加高度不大于1.5米;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砂箱、自动喷淋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化学品应有序分类存放。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方便查阅。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二条 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双人双锁保管。存放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存放在专用储存柜内,专用储存柜应具有防盗功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第二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规范,台账清晰。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实行上锁管理,并记录台账。
第二十四条 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五章 使用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登记化学品名称、数量、领用人、用途等信息后领取使用。管理台账必须清晰明了,进出账目相符。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化学品的领取还需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需要量。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试剂柜内,并做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药品库,并作好移交登记,杜绝私自存放。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培训,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内须规范收集化学废弃物。指定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确保回收存放安全。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超过容量的3/4。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应粘贴危险废物信息标签、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暂存区应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避免日晒、雨淋;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区应有警示标识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或措施。
第三十一条 废弃物中转站定期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中转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管理员须作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及外送情况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化学品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厂家集中处置化学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谁倾倒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
第六章 事故应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