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标时如发现投标人中有同自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项目代理机构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二、评标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校内评审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评标的依据是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投标人和工作人员询问。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校内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其他评委,也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

七、校内评审专家应在评标意见书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不在评标意见书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

八、校内评审专家均不得向投标人或相关的人员透露所有评标和定标等有关情况,也必须对投标人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九、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十、评标期间,校内评审专家的移动通讯工具须交工作人员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