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为此,财政部专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2号,附后),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贯彻落实好《条例》对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一、结合新形势,提高思想认识。《条例》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将资产管理工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与此同时,相关部门的监督步伐也全面跟进和深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部门要深入推进资产审计全覆盖,形成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充分掌握《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落到实处,努力开创资产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依据现行“三定”规定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担负管理职责,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做好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职责,按《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组织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做好各项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本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强化问题导向,完善管理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条例》要求,在认真梳理现有管理文件基础上,做好“立改废”工作,针对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同时,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围绕科学规范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目标,研究设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四、创新管理手段,夯实基础数据。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完善账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和同口径数据的账账相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夯实资产数据基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相关业务要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实现资产管理全流程的动态反映和有效控制,保证资产管理规范高效、数据扎实。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