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财采〔2016〕14号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意识,规范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限制采购人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非集中采购品目由采购人自主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采取入围考试、比选或招标等方式为采购人划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范围,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或采取其他违法、违规措施干预采购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采购人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自2014年8月3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实行网上登记制度,同时停止执行由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即凡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登记并经审核公布后的代理机构,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选择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按程序已经进行网上登记并公布的代理机构。
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门槛较低,通过登记审核的代理机构存在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理水平高低不同等问题。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应优选专职人员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公司信誉好的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比较多、预算金额比较大时,可通过适合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代理机构,以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