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通知》(教高〔2000〕9号)、《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函〔2020〕34号)、《河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冀教资后函〔2020〕35号)、《石家庄铁道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铁大国资〔2020〕219号)、《石家庄铁道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铁大国资〔2020〕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管理范围包括学校使用各种经费购置的,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家具,不包括科研经费代购需交付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由各所属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所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接受国资处业务指导,并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上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通过购置、捐赠、调拨及自制等方式的配备行为。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现有仪器设备、家具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三)现有仪器设备家具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四)其他需要配置的情况。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

(一)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家具在厉行节约基础上按需配置;

(二)行政办公通用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2);

(三)其他类仪器设备、家具配置,有配置标准按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仪器设备、家具从严控制、按需配置。

第九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仪器设备、家具,应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财政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未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

第四章 验收入账

第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家具到货后,预算项目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国资处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过程中,若发现有缺件、损坏或质量不合格、技术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与供货单位或厂家联系补件、修理或退换工作。

第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海关关于进口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完成。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及时与供应商交涉,提出双方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向国资处书面备案。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二级单位要保存好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含:

(一)产品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

(二)安装调试记录、移交手续、履历书等。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验收,需按照国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填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作为报销凭证附件并归入采购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分类,以《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通知》(教高函〔2019〕2号)为准,按此分类建卡办理验收登记。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合格后,建账(使用)人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建账模块办理验收登记,其流程如下:

(一)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上传发票、合同、带有出厂和存放场地信息的实物照片提交在线审核;

(二)固定资产验收单需经过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二级单位领导、国资处三级在线审核后,建账(使用)人自行打印验收单;

(三)国资处定期集中打印并发放仪器设备、家具标签,二级单位建账(使用)人负责将标签粘贴在对应仪器设备、家具的明显位置。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建账(使用)人将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家具办理报销时,需在学校财务报账系统选择相对应的验收单号,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自制、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的,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配置的仪器设备、家具进行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设备使用人应熟悉所用仪器设备的原理、构造、性能和操作方法。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家具原则上放置在校内使用,不得自行拆改,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研制新产品等需拆改或因工作需要放置校外使用时,须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审批后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的仪器设备和家具,优先在二级单位内部调剂使用;如二级单位内无调剂需求的,由国资处组织在全校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家具管理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调拨和进行动态更新。

(一)存放地点发生变化时,二级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新;

(二)使用人在二级单位内部发生变化时,由使用人提交申请,接收人确认,经资产管理员和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调拨;

(三)使用人在二级单位之间发生变化时,由调出单位使用人提交申请,调入单位使用人确认,并经调出、调入资产管理员和单位领导及国资处审核同意后调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对特种仪器设备和涉及安全的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保管员并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 发生故障或损坏的坏的仪器设备、家具,二级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妥善处理,并报国资处备案。

(一)在质保期内需要维修的,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免费维修;在质保期外经鉴定需要维修的,由国资处或维修经费预算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维修。需要带出校外进行维修的,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审批后报国资处备案。

(二)大型仪器设备故障应由有相应维修能力的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并将维修情况及修复后的性能和主要指标检测情况详细记录,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并将记录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由二级单位使用人通过资产管理系统维修模块填报维修申请单,提交二级单位审核;维修验收合格后附维修申请单办理财务结算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因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由国资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学校认定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家具发生丢失、被盗等异常情况时,使用人应及时向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国资处、安全工作处报备。

第六章 报废处置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标准执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使用价值的,或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确已损坏、功能丧失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二级单位可以提出报废申请,国资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进行处置,严禁各二级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置。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处置流程

(一)二级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员、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给国资处;

(二)国资处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和实地查看后,聘请校内5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三)国资处提出处置建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1.车辆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由省教育厅审批;

3.已达到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除车辆外)处置,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国资处委托有资质公司或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五)国资处和财务处同时核减相应的仪器设备、家具总账和明细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权限报教育厅备案的报废事项,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学校报废事项批复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仪器设备、家具明细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权限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审核)的报废事项,除提供第三十一条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或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二)学校未达到使用年限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处理文件。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对报废仪器设备、家具或零部件,确需留做用于学生参观、创新创业实验或作为实物收藏的,待报废处置审批后转为陈列品管理并按名义金额入账。

第七章 盘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资处牵头组织仪器设备、家具的盘点工作(盘点基准日定为11月30日),采取由账到物、由物到账双向核对的方式进行,重点核查账物是否相符、领用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是否准确完善,仪器设备、家具标签粘贴是否标准规范等。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成立盘点工作小组,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盘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盘点流程如下:

(一)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人需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自查,检查仪器设备、家具实物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则填写不符原因,全部自查完毕后提交;

(二)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属于人员变动或存放地点变化造成不相符的,及时办理变动及调拨手续;

(三)二级单位向国资处提交固定资产盘点表,并注明仪器设备、家具的盘盈、盘亏情况,国资处对盘点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家具盘盈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盘点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仪器设备、家具,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等手续;

(二)盘点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没有入账的仪器设备、家具,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入账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仪器设备、家具,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家具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四)被盗的仪器设备、家具,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石铁大校国资〔2013〕195号)、《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石铁大校国资〔2013〕196号)《石家庄铁道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石铁大校国资〔2013〕197号)、《石家庄铁道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石铁大校国资〔2013〕198号)、《石家庄铁道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石铁大校国资〔2013〕199号)、《石家庄铁道大学家具购置与管理办法(修订)》(石铁大校后勤〔2013〕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石家庄铁道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可配置标准

本配置为学校限定配置的最高上限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各部门提出需求时,应当控制在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规定价格上限范围之内。

设备名称

最高限标准

(元/台)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5000

6年

1台/人

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6000

6年

厅级1台/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2台(或按照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A4黑白

2000

6年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15%计算。

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国资处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3%计算。

A4彩色

2500

6年

A3黑白

6500

6年

A3彩色

10000

6年

票证打印机

2500

6年

根据机构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复印机

20000

6年或复印30万张

20人以下(含20人)单位可配置1台;20人以上单位可按照不超过每20人配置1台的比例配置。

传真机

1600

6年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扫描仪

普通平板扫描仪

2000

6年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高速文档扫描仪

4000

6年

碎纸机

1000

6年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数码照相机

普通数码相机

3000

8年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

高档数码相机

15000

8年

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部门经批准可按需配备高档数码相机(含镜头和其他配件),每个内设机构原则上限购1台。

数码摄像机

8000

8年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电视机

3000

10年

根据需要配置,用于会议室、值班室、餐厅等。

办公室空调

3000

10年

使用面积在20 M2以下配置1台

4000

使用面积在20 M2至30M2配置1台

5000

使用面积在30 M2至40M2配置1台

会议室空调

≤9000

使用面积在40M2及以下

≤18000

使用面积在40 M2至100M2(含)

据实

使用面积在100 M2以上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

不配置

10年

使用面积在30M2及以下

≤10000

使用面积在30 M2至60M2(含)

≤50000

使用面积在60 M2至200M2(含)

≤80000

使用面积在200 M2至500M2(含)

≤100000

使用面积在500 M2以上

注:

1.编制人数以人事处核定为准。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

 

 

附件2:

石家庄铁道大学通用办公家具可配置标准

本配置为学校限定配置的最高上限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各部门提出需求时,应当控制在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和规定价格上限范围之内。

家具名称

最高限标准

(元/台、套、件、M2)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办公桌椅

A类(正厅):3500/套;

A类(副厅):3000/套;

B、C类:2500/套

15年

1套/人

沙发(含茶几)

A类(正厅):8000/套

15年

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

A类(副厅):4000/套

15年

1个三人沙发、1个大茶几(或2个单人沙发、1个小茶几)

B类:2000/套

15年

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或1个三人布艺沙发)、1个小茶几

桌前椅

A类:300/把

15年

按需要配置

书柜

A类:2000/组;

B、C类:1200/组

15年

A类可配置2组书柜;B、C类可配2组书柜。

文件柜

1000/组

15年

按需要配置

保密柜

1600/组

15年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会议室家具

500元/ M2

15年

使用面积在100 M2(含)以下

600元/ M2

15年

使用面积在100 M2以上

接待室家具

700元/ M2

15年

按标准配置

备注:

1.人员分类

A类:厅级;B类:处级;C类:处级以下。

2.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3.性能要求: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4.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