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资产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持续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账实相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4〕7号)、《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24〕111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规〔2025〕3号)等有关规定,学校将开展2025年度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盘点基准日及范围
本次资产盘点的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本次盘点范围为各单位所有已入资产管理系统且入账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二、盘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资产盘点工作小组,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盘点工作,单位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实验室主任、资产使用人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现资产盘点的“全覆盖”。
(二)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监督资产盘点实施情况,其中:国资处负责监督设备、家具和用具、文物和陈列品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实施情况,建管处负责监督房屋和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实施情况,图书馆负责监督图书和档案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实施情况,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特种动植物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实施情况。
(三)本次盘点重点如下:
1.重点核查使用方向为行政、用途为办公的设备家具,确保其在价格和数量上符合配置标准。配置标准参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冀财资[2022]69号)。
2.做好岗位变动或离退人员资产的交接工作,及时在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调拨手续。
三、盘点流程
(一)个人自查阶段:(即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
资产使用(管理)人采取以物对账、以账对物,逐一核实的盘点方式,重点核对固定资产的账、物是否一致,资产条形码是否粘贴到位,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资产分类、使用人等资产信息是否规范且准确完整,资产是否完好等。
1.使用人、使用单位、存放地点的变动由原使用人在资产调拨发起,新使用人确认后,资产管理员、单位领导等审批。
2.需要修改的品牌规格型号等资产信息填写附件2《资产信息调整表》。
3.标签缺失或不准确资产,使用人可在春晖楼东侧一楼大厅资产系统自助打印终端自行打印或报单位资产管理员。
(二)单位盘点阶段:(2026年3月15日至3月31日)
资产管理员梳理本单位自查结果,进行资产信息的审核与上报:
1.对本单位提交的资产调拨进行审核确认;
2.用途、使用方向及使用人不明确(含离职、退休人员)的资产在项目变动里进行修改确认;
3.汇总整理附件2《资产信息调整表》交国资处;
4.统计本单位无标签或标签不准确的资产,报国资处领取标签,并进行分发粘贴。
(三)结果提交阶段:(2026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单位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表内只填写账实不符的资产信息,并注明盘亏盘盈,盘亏资产需另附责任认定材料。盘点表和责任认定材料均需经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复查总结阶段:(2026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归口职能部门对使用单位报送的资产盘点情况进行复查总结,复查采取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复查各单位资产盘点工作落实成效及盘盈盘亏情况,因盘盈、盘亏等原因造成账实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保证账实相符。
国资处对各归口部门报送的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
联系人:王玉梅 联系电话:87935137
附件: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6年3月2日